2026年1月,茂名市住建局向城管执法部门移交一条线索:某施工项目在燃气管道保护范围内作业,建设方未与燃气经营企业签订《燃气管道保护协议》,也未制定应急处置预案。同月立案,最终项目建设单位被罚15000元。
五个月后,另一条线索指向某项目施工单位。项目负责人、专职安全员未按规定到岗履职,在住建部门监督人员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后,复查仍未按整改时限落实。施工单位被罚11900元,4名安全员各罚1900元。两起案件均依据明确条款作出,罚款金额在法定区间内。
两起案例放在一起看,指向的是同一类问题:安全责任落不到具体的人、具体的动作上。燃气管道保护协议和应急预案,属于施工前就该完成的程序性动作,缺了就是缺了,没有模糊空间。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员到岗履职,则是施工过程中的持续性要求,整改通知下达后仍不落实,性质更重一层。
值得注意的是第二起处罚的结构。施工单位被罚之外,4名安全员各承担1900元罚款。依据《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》第三十五条,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。这意味着安全员个人不再是“单位出事、个人无责”的状态,履职记录和到岗情况直接关联个人经济责任。
对工程人来说,这两起案件的启示不在于罚款数额,而在于监管路径。住建部门提交线索、城管执法部门立案处罚,部门之间的线索移交机制在运转。程序性事项和履职类事项,都在被纳入日常检查范围。燃气管道保护范围内的施工,涉及地下管线安全,协议和预案是前置条件;危大工程的安全管理,到岗履职是基本要求。这两类事项的共同点是:不需要等到事故发生,未做或未做到位即可处罚。
15000元和11900元的罚款,在工程项目的成本里不算大数。但处罚记录、整改复查不落实的情节,以及个人被连带处罚的事实,会影响项目后续的监管关注度。安全员个人被罚,也会改变一线人员对到岗履职的态度——签字、巡查、整改闭环,这些动作正在被逐项核对。
信息来源:原文链接(茂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)
